2006年2月4日,星期六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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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金约定有规定 买卖交易须诚信
朱泽军

  案件回放
    近日,来甬经商的温州籍人叶某因为在一起房屋买卖中出售人违约,向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起诉,要求房屋出售人何某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。法院经过审理确认,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约定的定金金额,部分金额超过法定比例,遂作出该超过法定定金金额部分不予支持,由叶某负担千余元诉讼费的民事判决。
    2005年8月,叶某经人介绍向何某购买一套座落宁波市区的“二手房”,约定房价为25万元,首付款为10万元。在商定定金金额时,叶某想起法律规定,收受定金一方若不履行约定义务,应双倍返还定金,于是打算将这10万元首付款作为定金,他对何某说:“定金就写10万元这个数吧,我如果违约,依照法律规定这10万元钱就归你了。”何某一听,觉得叶某说得有道理,便同意约定购房定金为10万元。合同签订之后,何某却以种理由,表示拒绝售房,于是出现本文开头一幕。
    
    法院说法
    法官指出,合同中的定金是当事人约定,一方向另一方交付一定数额金钱,作为对履行合同的担保。《担保法》规定,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%,超出部分为无效。时下,一些当事人在买卖交易中之所以有意抬高定金数额,其目的是迫使对方惧怕承担高额定金而履行合同。殊不知,这样做既违背法律的有关规定,也与诚信交易原则相悖。